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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日期:2023-02-17 09:02:02  阅读数:615

来源|国家医保局

2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还明确,加强处方流转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长可开具12周。

此外,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倡导参考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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