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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例施行30年被废止,安徽出台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26-06-30 08:53:10 阅读数:141
来源|看医界综合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近三年后,近日,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于2026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公布,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自1995年开始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5年调整1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高水平省级医院,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等服务。
关于分院区,管理办法也做出了规定,公立医院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院区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征求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医疗机构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院区和仅提供门诊服务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延伸点,在开诊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
关于医疗服务定价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不得自立项目收费。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符合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申请新增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出现。据悉,安徽此次征求意见稿**稿草案对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为:
第二十八条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应当先办理医疗机构主体注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审查文件,主要审查医疗机构退回税收、财政补助、土地出让金等涉及国有资产方面享受的减免和优惠,依法向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移剩余财产等情况。
关于非营利性医院转营利性医院,曾有业界专家表示,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前,“非营利”转“营利”一度存在操作空间。并认为营利性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可以的,但是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将越来越困难。
不过也有专家向《看医界》表示,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只是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享受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也没有作出“非转营”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其投资人按照其意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为营利性的公司。(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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