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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10年,被抓!

日期:2026-02-04 08:45:26  阅读数:262

来源:裁判文书网、IVD资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某某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严某犯受贿罪一案,13家药械企业、16名相关人员涉案被点名。

据判决书,案发后严某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517.0452万元,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据此依法从轻处罚,但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案受贿行为**早可追溯至1998年,距今已26年。严某出生于1956年,于2015年退休10年之后,2025年被监察机关留置、逮捕,并**终入狱。

判决书指出,1998年至2015年3月,严某利用担任某某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16名商人老板、销售代表等人,在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517.045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公诉机关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1,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专科毕业,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56********,某某人民医院设备科原科长(已退休),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25年3月24日被雷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雷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卓异,贵州哲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刑诉〔202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1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1及其**辩护人肖卓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付某1、晁某1、余某1等16人在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折合共计517.045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应贵州某1(以下简称“某1公司”)实际负责人付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付某1在向某医院销售心电监护仪和德尔格呼吸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9月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严某1先后10次收受付某1所送现金110万元。

2.2004年,应贵州某2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晁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晁某1获得某医院棉织医疗耗材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严某1先后24次收受晁某1现金75万元。

3.2002年至2009年,应贵州某3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余某1向某医院销售C臂X光机、彩色B超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等医疗设备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严某1先后12次收受余某1所送现金70万元。

4.2014年,应深圳某4公司(以下简称“某4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在承接某医院“特殊医疗用途系统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2015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严某1先后18次收受张某1所送钱财共计64.84万元。

5.2010年,应四川省某5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贵州办事处销售部经理黄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黄某1在获得某医院雌二醇、糖类抗原15-3定标液测试剂等医疗耗材供货权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严某1先后3次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50万元。

6.2005年,应商人老板陆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陆某1在获得某医院骨科医疗耗材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严某1先后12次收受陆某1所送现金40万元、先后11次收受陆某1所送飞天53度500m1贵州茅台酒22瓶(价值2.0052万元),财物共计折合42.0052万元。

7.2013年,应某6公司(以下简称“某6公司”)贵州办事处销售员卓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卓某1在获得“16排螺旋CT机”医疗设备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7月,被告人严某1在某医院其办公室收受卓某1所送现金24万元。

8.2002年,应某7公司(以下简称“某7公司”)业务员雷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雷某1向某医院销售和升级“PACS系统”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严某1先后14次收受雷某1所送现金15万元。

9.2010年,应某5公司贵州办事处负责人曾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曾某1实施某医院检测试剂医疗耗材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1在其车上收受曾某1所送现金15万元。

10.2013年,应某8公司(以下简称“某8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温某1向某医院销售“全数字化超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4月,被告人严某1在某医院门口收受温某1所送现金15万元。

11.1998年9月,应某9公司(以下简称“某9公司”)销售代表沈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沈某1获得某医院“高性能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医疗设备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1在某医院其家中收受沈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12.2011年,应商人老板孙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孙某1向某医院销售“电子胃镜”医疗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2月,被告人严某1在凯里市体育馆附近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13.2004年,应商人老板崔某1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崔某1获得某医院棉质医疗耗材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严某1先后11次收受崔某1所送现金共计9.5万元。

14.2012年,应某1厂原厂长杨某2(小名杨某3)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某1厂获得“液态氧”供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严某1先后2次收受杨某2所送现金3万元。

15.2010年,应某10公司(以下简称“某10公司”)股东李某2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2获得某医院血透医疗耗材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严某1先后3次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2.7万元。

16.2011年,应贵州某11公司(以下简称“某11公司”)股东黄某1(小名黄某2)请托,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黄某1向某医院销售“主动脉球囊反搏泵”医疗设备货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7月,被告人严某1在某医院其办公室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1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主动上缴财务登记表、情况说明,相关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书证,证人付某1、晁某1、余某1、张某1、黄某1、陆某1、卓某1、雷某1、曾某1、温某1、沈某1、孙某1、崔某1、杨某2、李某2、黄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严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即某医院设备科原科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7.0452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1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严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严某1的行为虽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又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均已大大降低,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严某1予以**大程度的从宽处理,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严某1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在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付某1、晁某1等十六人财物折合共计517.045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9月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严某1为某1公司实际负责人付某1在向某医院销售心电监护仪和德尔格呼吸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付某1所送现金110万元。

(二)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严某1为某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晁某1获得某医院棉织医疗耗材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4次收受晁某1现金75万元。

(三)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严某1为某3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某1向某医院销售C臂X光机、彩色B超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等医疗设备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余某1所送现金70万元。

(四)2015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严某1为某4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在承接某医院“特殊医疗用途系统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先后18次收受张某1所送钱财共计64.84万元。

(五)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严某1为某5公司贵州办事处销售部经理黄某1在获得某医院雌二醇、糖类抗原15-3定标液测试剂等医疗耗材供货权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50万元。

(六)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严某1为供应商陆某1在获得某医院骨科医疗耗材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陆某1所送现金40万元、先后11次收受陆某1所送飞天53度500m1贵州茅台酒22瓶(价值2.0052万元),财物共计折合42.0052万元。

(七)2013年7月,被告人严某1为某6公司贵州办事处销售员卓某1在获得“16排螺旋CT机”医疗设备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某医院其办公室收受卓某1所送现金24万元。

(八)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严某1为某7公司业务员雷某1向某医院销售和升级“PACS系统”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4次收受雷某1所送现金15万元。

(九)2010年,被告人严某1为某5公司贵州办事处负责人曾某1实施某医院检测试剂医疗耗材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1在其车上收受曾某1所送现金15万元。

(十)2013年,被告人严某1为某8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1向某医院销售“全数字化超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4月,被告人严某1在某医院门口收受温某1所送现金15万元。

(十一)1998年9月,被告人严某1为某9公司销售代表沈某1获得某医院“高性能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医疗设备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严某1在其家中收受沈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十二)2011年,被告人严某1为供应商孙某1向某医院销售“电子胃镜”医疗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2月,被告人严某1在凯里市体育馆附近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十三)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严某1为供应商崔某1获得某医院棉质医疗耗材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崔某1所送现金共计9.5万元。

(十四)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严某1为某1厂原厂长杨某2获得“液态氧”供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杨某2所送现金3万元。

(十五)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严某1为某10公司股东李某2获得某医院血透医疗耗材供货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2.7万元。

(十六)2011年,被告人严某1为某11公司股东黄某1向某医院销售“主动脉球囊反搏泵”医疗设备货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7月,被告人严某1在某医院其办公室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1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严某1主动上缴了受贿违法所得517.0452万元。

又查明,被告人严某1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4日起至2035年3月23日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1受贿所得人民币517.045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全额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承楷

审判员  宋志慧

审判员  杨胜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