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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支付152家医院281名专家劳务费
日期:2025-07-22 08:59:48 阅读数:719
来源:上海市监
近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知名药企支付专家劳务费进行处罚:
邀请相关科室主任、病区负责人组织科室内医生观看远程学术会议的直播或录播视频或者主持部分有讲者的科室学术会议
支付500元/次至3000元/次不等的专家劳务费
向全国152家医院的281名医生支付上述专家劳务费合计人民币27.63万元
科室主任、病区负责人组织观看直播或者录播视频的过程中未提供专业学术服务,仅在主持学术会议的过程中负责开场介绍、串场总结等
实际服务时长较短,实质系为邀请科室主任或者病区负责人等到场而增设了非必须的主持环节
主持的劳务费标准高于同场会议中分享学术知识的讲者的劳务费
当事人涉案行为影响范围较大,给付财物数额较大
但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等情节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某制药营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现唯X、积XX、浦XX等药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等业务。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为维护使用当事人现唯X、积XX2款药品的医疗机构医师关系,提升药品销量,当事人向上述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主任、病区负责人等发放签署《学术演讲邀请及专家劳务确认单》,邀请其组织科室内医生观看远程学术会议的直播或录播视频或者主持部分有讲者的科室学术会议,并支付500元/次至3000元/次不等的专家劳务费。
现查明,上述受邀人员在组织观看直播或者录播视频的过程中未提供专业学术服务,仅在主持学术会议的过程中负责开场介绍、串场总结等,实际服务时长较短,实质系为邀请科室主任或者病区负责人等到场而增设了非必须的主持环节。当事人陈述讲者的知识分享才是学术会议的重点。根据服务内容、时长和劳务费用等进行折算,上述受邀人员的劳务费标准高于同场会议中分享学术知识的讲者的劳务费。
经统计,当事人共向全国152家医院的281名医生支付上述专家劳务费合计人民币276,300.00元。在案证据表明,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中的给付金额与相关药品销售数量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的不正当性,进行积极整改规范。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市场学术推广活动申请表》、《专家劳务费报销单》、《学术演讲邀请及专家劳务费确认单》、会议现场照片、劳务费支付明细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行为影响范围较大,给付财物数额较大,但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四十一条**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百四十一条**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