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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日期:2023-06-21 16:58:46 阅读数:746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材料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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