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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将遏制“最低价中标”!

日期:2017-08-01 16:31:25  阅读数:1093

向“*低价中标”说“NO”

不少地方的政务云项目,比如,厦门、辽阳、海南等地,则以1分钱、一元钱甚至0元钱的价格中标。一边是疾呼取缔*低价中标,一边是*低价不但中了标。

我们知道,价格、质量、技术是一桩成功采购的三大要素。而价格是政府采购*重要的因素,也是*敏感的因素。

质量好、技术优,采购就有了保障。价格高,采购人付出的成本就高。如果价格过高,不符合招标人利益。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天价采购、豪华采购也不是投标策略。

低价中标,偷工减料,放弃了品质、放弃了品牌让行业发展陷入泥潭。

87号令《办法》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

*、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