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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北京药监局网站将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
日期:2013-03-20 16:19:52 阅读数:1026
据悉4月1日起北京市药监局将在其网站设置药品*“黑名单”专栏。《北京市药品*“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印发,将正式施行,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相关信息将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药品*“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责任人员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掉后4位数字)、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另外《细则》还规定在申办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如有行业禁入情形的,药监局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黑名单”专栏有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除被记录在监管档案外,北京市药监局还会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每季度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对其实施重点监管,有业内人士质疑,有些被“黑”的企业不以为意,或另起或换个“马甲”另起炉灶,惩治力度难以阻挡不合格药品再度流入市场。据悉药监局不仅公布违法经营者的详细信息,方便公众在限期内查询,而且公布期限届满后,药品*“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将转入药品*“黑名单”数据库,“黑名单”曝光不再是“一过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年8月制定了《规定》2012年10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了应纳入“黑名单”的7种情形: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五)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六)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