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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药品等违法广告涉及企业监督检查
日期:2013-03-20 15:25:52 阅读数:96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对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监管工作,加大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要依法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对涉及的产品,先进行公告,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应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gsp检查,加大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确保暂停销售措施执行到位。对拒绝执行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想要恢复产品销售,需向省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恢复该产品销售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必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同版面、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示。
二、更正启示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
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示,字体必须清晰可辩,同时更正启示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违法企业在发布*后一次更正后,可以向省级药监局提出恢复该产品的销售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药监局收到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15个工作日作出恢复产品销售的决定;对提供材料不全发布更正启示不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复该产品销售。在做好违法涉及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中,各地如有好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