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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对基层卫生机构统一配送药械的管理办法

日期:2013-02-18 15:40:12  阅读数:1214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近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药械的配备和使用做出了规定,对于增补的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并且全部纳入到报销的范围,并按照相关的政策进行报销。还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管理职责,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也进行的规范。

在办法里规定,县级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药械实行一体化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药械进行管理和指导,村级卫生室要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另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配备的药械,需要由自治区进行公开招标,如果招标采购不到的,按照政策进行限价备案采购,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要采购药械需要向中标配送企业申购,不能从其它渠道购进。按照规定,村卫生室要向卫生院申报购买计划,乡卫生院要收集汇总本辖区的村卫生室的申购计划,将申购计划传递给配送的企业。对于急救药品的调剂和补充,乡镇卫生院要根据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实际情况进行采购和调剂补充。

还规定村卫生室在药械货到一个月内,要将款项上缴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向配送企业支付,如果实行了集中支付的地区,乡镇卫生院要将药械款统一上缴到*的账户中,中标的配送企业要负责统一给基层医疗机构配送申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普通药品要24小时配送到位,急救药品要两小时配送到位;村卫生室申购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转送到乡镇卫生院,配送费用由配送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