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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超严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来了!

日期:2018-11-30 09:09:36  阅读数:1189

近年来,似乎隔一段时间就能听到部分医院院长因“贪污受贿”**终落马的消息……不得不感叹:国家及各省抓医院“贪污腐败”真的是越抓越严了!

而医院人员“贪污腐败”多半是因为收受了来自于医药、器械供应商的商业贿赂,所以“商业贿赂”自然也就成为了各省打击医院贪腐行为的工作重点。

像是28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该“通知”附带的试行《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医药购销领域,包括赠送礼金、礼卡,提供转诊介绍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在内的商业贿赂范围;并且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

也就是说,接下来黑龙江省将要严抓医院药品、器械商业贿赂,对于参与该类交易的工作人员更会严加惩处!部分经销商与医院的灰色交易将会彻底暴露在阳光之下,“带金销售”等销售小伎俩再也行不通了!

转诊介绍费、开单提成费都属于商业贿赂

违规医院人员将被记入“黑名单”

不少医疗器械经销商在向医院销售产品的时候都出现这样一个疑问:怎样销售产品才不会踩到“商业贿赂”的雷区呢?

而本次黑龙江的《处理办法》就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明确规定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范围: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

(一)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

(二)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行为;

(三)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财物的行为;

(四)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五)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其他收受、索取贿赂行为。

第四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商业贿赂,或假借特定关系人名义收受、索取商业贿赂。

……

综合起来,就是为了销售产品,为医院人员提供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事件的行为的都属于商业贿赂!

除此之外,文件还建议黑龙江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及时将收受商业贿赂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收受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其余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不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或责令由本单位自行处理、或由司法机关查办未予刑事立案的,由所在单位记入黑名单3个月,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罚;

(二)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人民检察院查办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记入黑名单6个月,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三)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黑名单1年,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

(四)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受到刑事处罚,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五)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工作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也就是说,除了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况之外,受贿**严重的医生除了撤职、记入黑名单2年不得行医外,还会被吊销执照,完全失去“医生”这个职业资格!

医生受罚并不是与经销商毫无干系,医院或是行政部门查处医生的同时,顺藤摸瓜自然会查到私下进行商业贿赂的医药、器械经销人员!

医院受贿人员的“黑名单”同时也是向医院行贿经销商的“黑名单”。被曝光出来的曾经有过行贿行为的经销商就好似一颗“定时炸弹”,不但自身形象受损,也会严重影响到院方对其的信任,从而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该企业未来与多方医疗机构的销售合作。

“无红包”行动早已开展

彻查医疗贪腐进一步深化

早在今年9月,黑龙江省就出台了“**严”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表示:收受“红包”2次以上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医师,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而这次黑龙江省试行的《处理办法》就像是“无红包”行动的升级版,不仅是金钱贿赂,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形式的贿赂也要惩罚!

除了黑龙江之外,上海、安徽、宁夏等地也出台过类似的“医院行贿”行政处罚政策。像是上海的“无红包”政策就规定医生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

不难想象,在未来,国家对于贪腐的制裁还会变得更加严格,不但这种“医院反腐倡廉”的清风会刮向国内更多的省市,“无红包医院”必将成为“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当然,这也是在提醒广大医械销售同胞多加注意和医院人员的沟通方式,“带金销售”的老路子已经走不通了!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糊涂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