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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做医疗器械,非法集资7541万!

日期:2017-09-25 16:09:24  阅读数:1281

赛柏蓝器械从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获悉,有一位刘姓女子,谎称自己是做医疗器械的,前前后后竟然集资诈骗得7541万元之巨!

笔者不禁想大声疾呼:做医疗器械是捡钱的吗?哪有那么高的利息,还是醒醒吧。

据该法院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8日,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转监视居住,12月20日转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后,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向该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上述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某谎称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在江苏省邳州市、新沂市等处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514万元,后偿还本息约1000余万元,余款未归还。被告人刘某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30日至2011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张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4690万元。

2、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袁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97万元。

3、2011年6月6日和2011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8万元。

4、2010年3月22日、2010年11月29日和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苗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0万元。

5、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3日和2011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潘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6、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孙某甲、孙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0万元。

7、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钱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0万元。

8、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刘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0万元。

9、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项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0万元。

10、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陈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6万元。

11、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侯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0万元。

12、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周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054万元。

13、2009年3月27日和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王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6万元。

14、2008年前后,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刘某民处骗取人民币共计43万元。

15、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韩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82万元。

16、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在许以高息后,自臧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68万元。

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当地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刘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刘某谎称经营医疗生意,非法集资,后拒不交代巨额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骗取巨额资金不予归还,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引发社会矛盾,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