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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做医疗器材广告?原来是为偷税

日期:2015-07-06 09:03:17  阅读数:639

近日,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在对大连某医疗销售企业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通过支付开票费取得虚开服务业发票,列支广告费、劳务费的方式偷逃税款。因虚列费用,补征了该企业逃税税款2万余元,还给予0.5倍的偷税罚款,真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反常行为引起怀疑

大连某医疗销售企业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销售客户基本为大连市内各大医院。对该企业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列支较大金额的有广告费与劳务费。该企业解释,广告费是在公交车上所做的医疗器材产品宣传广告,劳务费则是企业为市内各医院运送医疗器材所雇用的临时人员费用。

稽查人员认为,医疗器材是一种特定商品,其客户主要为各大医院而非普通市民,在公交车上进行产品平面宣传,显然违背了销售常理。该企业经营费用中已经直接列支了临时工工资,却通过其他劳务公司服务业发票的形式再次列支劳务费。为一探究竟,稽查人员直接到开具广告费、劳务费的某广告公司和某劳务公司进行协查,*终查实这两家企业向该医疗销售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落得又补又罚下场

经查,该医疗销售企业通过支付开票费取得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列期间费用101920元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终补征该企业企业所得税25480元。对该公司问题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该


案件中,这家企业为了偷逃税款,向广告公司支付开票费,取得虚开服务业发票来列支广告费和劳务费,*终落得个又补又罚的下场。

   目前,购买虚开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偷逃税款的惯用手法。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终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肖崟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