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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集中换发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日期:2015-03-05 17:24:36  阅读数:113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保障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公众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集中换发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换发时间

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7月10日。

二、换发对象

持有有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湖北境内生产企业。持有有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但无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此次不予换发。原证未能按规定延续的,至有效期截止后失效。

三、办理程序

(一)所需资料

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换发申请表》(附件1);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信息(附件2);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持有的第二、三类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6.    委托生产合同和备案凭证(如有);

7.    经办人授权证明。

以上资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申报资料1、2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1.   企业在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武汉市企业在所在地区局提交申报资料,东湖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新版许可证换证工作。

2.   各市州局审查汇总后,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信息汇总表(附件3),会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3.   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制证并公告。

4.   各市州局收齐旧版证书后到省局统一换取新版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

1.    新版许可证的换发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由各市州局负责组织实施。新版许可证换发的同时涉及证书变更、延续(年底之前到期的可一并申请延续)、补发的,可与换发一并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按行政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2.    核准换发的新版许可证,其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与原证一致。原证生产范围中无对应第二、三类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该生产范围予以注销。新版许可证换发涉及生产产品管理类别变化的,企业书面承诺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持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换发新证。

3.    已持有新版许可证的企业,不需提交换证资料,但应填报附件1和2报送所在地市州局汇总。

4.    请各市州局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保全省新版许可证换发工作顺利完成。

换证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相关处室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王晓敏   027-87111556

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傅彦     027-87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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