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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28条新政 合资办医可以享受优先政策
日期:2013-04-13 16:31:06 阅读数:809
日前,上海市政府发布了鼓励社会办医的28条新政,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政府各级部门要从审批程序、大型医用设备准入、税收和价格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各个方面给予社会医疗机构优先关心、优先支持。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将社会医疗机构统一纳入了区县区域卫生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和床位调控标准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第二是积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商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三是明确了公立医院改制将支持鼓励优先选择社会信誉良好、办医经验丰富、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医疗机构参与改制。
这次《实施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支持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上海设立合作、合资、独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只要是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在明确了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上海市政府医改政策专家、交大公共卫生学院执行院长马进表示,上海社会办医经历了多年发展,办医规模仍然没有形成气候,主要瓶颈就是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医疗资源长期处于政府垄断之下,基本医疗服务供应非常不足。《实施意见》打开了一扇门,对社会资金投资高端医疗和基本医疗有了整体政策规范,一些具体意见也考虑到了社会办医在人才引进、资金用地方面的困难,并且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方案。
但是马进同时指出,只从28条来看,可操作性并不强,建议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马院长建议,在土地配套政策上,由于建医院对地理位置的要求非常高,还应该明确土地配置标准,让优惠政策实现落地。他还建议,落实28条不应只是卫生部门的责任,其他涉及的税务、工商、土地部门也应有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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