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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法律文件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

日期:2013-02-07 11:51:45  阅读数:1068

兰州市近日出台文件《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与规范。兰州市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的人员达43800多人,具有药师等专业资格的只有2000余人,约占涉药从业人员总数的5%。而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够,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上岗,在为公众提供有效服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近年来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发、零售、采购、使用等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和质量认证文件;严禁采用搭售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严禁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严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严禁以举办培训班和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异地现货销售活动;严禁以食品、保健品以及消毒、灭菌用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等。  

条例建立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隐患召回制度,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与用药、用械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市、县(区)药监部门报告。同时,发现经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隐患的,相关医疗器械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针对目前捐赠药品可能存在的*隐患,条例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捐赠药品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药品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药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