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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今年3月正式施行
日期:2013-01-18 16:24:45 阅读数:962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报请批准《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报告。此《条例》如果能在本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存在的药品、医疗器械虚假广告宣传,片面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实际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应当以法定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擅自篡改。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或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条例》还明确规定,市药监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诚信等级公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存在不良从业行为的,市药监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计入诚信档案。一年内不良从业记录五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条例》规定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另外,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